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有江浙沪楼盘在线为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
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如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等,项目被确认违法,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公共利益,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人应承担购房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在起诉前**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即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在买受人起诉前**人已经取得的,如果买受人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因此,若买受人欲以此为由主张退房的,应在得知该事由后抓紧时间立即主张,以避免因犹豫不决而丧失相当佳诉讼时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
第二、**人出于故意;
第三、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
房屋已经***的事实,必须发生在房屋出售前,且**人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由于房屋在出售前已设定***,***权在先,因此,将直接影响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买受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权在先;**人故意隐瞒。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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