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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上传时间:2017-11-14 浏览次数:

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康房建筑抗震设防。

木结构建筑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建筑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木柱木屋架建筑、穿斗木构架建筑、康房可建两层,檐口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建筑应建单层,高度不超过3m。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应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柱顶应有暗榫,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度、9度设防时"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预埋扁钢锚固在基础上。木柱基础可为混凝土或砖砌体基础,基础高度不应小于300mm。混凝土基础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砖砌体基础的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6度、7度设防时,均应设置木屋架通长水平系杆。8度设防时应为稀铺望板的木屋盖;9度设防时应为满铺望板的木屋盖。其木屋架支撑设置的要求为: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应在房屋两端第二开间各设一道上弦横向支撑;9度时稀铺望板或无望板的木屋盖,应在房屋两端第二开间各设一道上弦、下弦横向支撑,尚应隔开间设置跨中竖向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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